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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国家治理体系的协同性

东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张喜红 罗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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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当今世界,各国国家治理大都呈现治理主体多元化的特征。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也存在治理失效的风险。正确处理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治理体系内部各要素之间形成聚合力,成为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不容忽视的现实课题。这就要求我们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协同性,使治理体系的构建既与改革发展相适应,又达到治理体系内部各要素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推进国家现代化的强大合力和有力保障。

  强化国家治理体系协同性的基本路径是扩大民主、加强法治。国家治理体系的社会认同和有效落实是影响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的重要因素,强化治理体系的协同性也应从社会认同和有效落实两个角度展开。

  强化治理体系协同性的前提是扩大民主,为治理体系的社会认同提供强大支撑。其一,扩大民主可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国家治理体系的认同度。全面深化改革的每一项内容都离不开人民群众,都与人民群众利益紧密相关。改革的目的就在于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基本途径是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和意见主张,并将其融入国家治理体系构建之中,使治理体系的具体内容契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确保每个利益群体都能表达利益诉求、得到合理关切。其二,扩大民主可以有效协调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多元治理主体之间能否达成协同目标,直接影响治理体系能否发挥最大功效,甚至影响治理体系能否存续。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参与国家治理的基本条件是,保障各治理主体的自主性和沟通便利性。构建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同网络,可以为参与各方提供一个沟通交流的平台,使各参与主体对行动策略不断进行谈判与协商,并在行动过程中相互信任与依赖,为达成合作关系、进行深度互动创造必要条件,以取得良好的国家治理效果。

  强化治理体系协同性的基础是加强法治,为治理体系的有效落实提供有力保障。其一,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证多元治理主体协同关系的规范性。强化治理体系协同性的根本在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形成正式、规范的协同关系,这就要求实现治理体系的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在法治化程度较高的治理体系中,宪法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治理体系内的多元主体必须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事。宪法和法律也为多元治理主体有序交往提供保障,使他们在各自领域中的治理行为有法可依、有规可循,满足协同关系对于稳定秩序的需要。其二,只有加强法治,才能保证协同关系的有效性。多元化治理主体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等,在治理过程中都应具有自主地位,但公共权力有可能凌驾于其他治理主体之上,破坏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这就需要加强法治,以法律规范约束公共权力和各方面权利义务关系,构建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确保公共权力不缺位也不越位,从而保证多元治理主体之间的协同关系正常有效,不断提高治理体系结构的合理性和运行的有效性。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11日 05:17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