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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

违规人员将受党纪处分单位领导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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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西安市纪委、西安市监察局专门出台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进一步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全面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

  西安市纪委明确该规定所称的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领导干部组织或参与操办本人及近亲属的婚丧嫁娶和乔迁、履新、出国、庆生、升学、就业、入伍、获奖、开业庆典等事宜。适用对象包括全市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团体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县(区)直机关、乡镇(街道)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站所党员负责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中层以上党员领导人员。村(社区)组织中的党员和成员也要参照执行。

  该规定强调,党员领导干部严禁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本人和子女婚庆活动,严禁以任何方式向管理服务对象及与行使职权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发出邀请或打招呼。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文明节俭办理丧事,带头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规定,从严控制葬礼规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在操办婚丧嫁娶事宜中,不准违规使用公共资源,不准违规借用公务车辆,不得干扰和妨碍正常的工作、生活、交通等公共秩序,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的礼金及礼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或支付凭证。禁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支付应由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承担的操办费用。

  除婚丧嫁娶事宜外,该市要求其他喜庆事宜严禁以任何方式邀请亲属(直系亲属、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及近姻亲)以外的人员参加,不准收受或者变相收受任何单位和亲属以外人员的礼金及礼品。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喜庆事宜至少在事前10个工作日、操办丧事至少在事后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应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和组织部门报告。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予以问责。

  该规定指出,对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党员领导干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28日 10:37 来源:陕西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