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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就档案:建立经济特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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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创建经济特区是中国实行对外开放的一项重大举措。1979年4月,邓小平在听取广东省委负责人关于在邻近港澳的深圳、珠海及汕头兴办出口加工区的建议后表示赞同,说还是叫特区好。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深圳、珠海试办出口特区。1980年5月,出口特区改名为经济特区。8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5次会议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随后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的开发和建设逐步展开。1984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开放中国沿海14个港口城市。1985年2月,又将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为沿海经济开放区。1988年初,又决定将辽东半岛和山东半岛全部对外开放。同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决议,批准设立海南省,建立海南经济特区,实行更加灵活开放的经济政策。1990年4月,中共中央正式批准开发浦东,在浦东实行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某些经济特区的政策。实践证明,经济特区不仅使这些地区的经济得到快速发展,而且在推进对外开放,引进外资、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发挥了窗口作用、试验作用和排头兵作用。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9日 07:13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