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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批示当有度

湖北宜城市政协委员 杨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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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下,在一些地方有这样一种见怪不怪的现象,很多问题在没有地方领导批示的时候,是很难解决或者无人解决的,老百姓“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而一旦有了领导批示,很多矛盾和问题便能够“一步到位”地得到解决,甚至还能“破格”“破例”。

  作为推动工作的一种常用手段,领导批示不可或缺。但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各种法规制度已基本齐全完善, 仍有不少问题需要领导的“批示”来解决,这是制度失效、法治失灵的不正常表现,其消极影响需要认真面对:

  第一,损害法律权威。当一些地方领导的批示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时候,如果不是依法而是依领导的“批示”办事,那么,最直接的后果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使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怀疑。

  第二,阻碍法治进程。一些地方领导的批示如果用得多了,用得滥了,用得偏了,就会使人们的思维和思路“随着领导的改变而改变,随着领导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第三,削弱执政能力。一些地方领导批示既容易使下级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养成惰性和依赖的坏习惯。同时,如果领导对各种事务事必躬亲,就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难有足够的精力去抓大事、抓全局,难免顾此失彼。

  第四,引发上访热潮。一些地方领导批示客观上提供了一种误导性的预期:想让问题得到解决,就要去找领导而不是找法律,久而久之,老百姓就更加坚定了权比法大的信念,其直接后果就是越级上访者与日俱增。

  一个运转良好的政府管理体制,应体现权责分明,政令畅通,运转自觉。在这样的良性架构下,矛盾的化解,并不完全仰仗于领导批示,而应是职能部门的有效应对。

  当然,一些地方领导批示不是不要,而是要有度,并逐步减少。这就要强化法治意识,形成忠于法律、崇尚法律的社会氛围,让领导批示在法律的统领下,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要转变领导方式,提高执政能力。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和程序,使各项工作职责明确,权利明确,责任明确,使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都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责任不缺位。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07:41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秦越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