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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介绍四中全会《决定》重大意义(文字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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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30日上午10时,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新闻发布会,请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介绍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 胡凯红: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的新闻发布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了帮大家更好地了解这方面的情况,今天我们非常高兴地请来了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先生,请他向大家介绍《决定》的有关内容,并围绕司法体制改革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下面先请姜伟先生作介绍。

  姜伟: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大家上午好!很高兴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非常感谢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界的朋友们长期以来对中国法治建设和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根据安排,我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有关内容向大家作一些介绍。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形成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愿,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从《决定》整体内容来说,共分三大板块。导语和第一部分构成第一板块,属于总论。第一部分旗帜鲜明提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阐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

  第二部分至第五部分构成第二板块,从法治工作的基本格局出发,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行论述和部署。第二部分讲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第三部分讲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第四部分讲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五部分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第六部分、第七部分和结束语构成第三板块。第六部分讲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第七部分讲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结束语号召全党全国为建设法治中国而奋斗。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决定》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这次全会《决定》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基础上对深化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作出了更深入的部署,主要集中在第四部分。此外,在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也有部分举措与司法工作有关。

  在《决定》的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中提出六个方面的改革要求。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主要有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尊重法院裁判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等举措。

  二是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主要有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统一刑罚执行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等举措。

  三是推进严格司法。主要有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等举措。

  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主要有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等举措。

  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主要有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等举措。

  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主要有完善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的法律制度,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举措。

  《决定》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

  第六部分提出,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

  司法体制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对于实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依法治国总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我认为,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有几个特点:

  第一,注重改革的全面性,体现需求导向。随着司法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必须加强顶层设计,全面规划,避免改革的碎片化。《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对深化改革的期待。

  第二,注重改革的针对性,体现问题导向。目前,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是司法不规范、不公正、不廉洁的问题。《决定》提出的改革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第三,注重改革的可行性,体现务实导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对看准了的改革,要从容易形成共识的事项做起、从有条件改革的事项做起,争取早日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下面,我愿意就司法体制改革方面的问题与大家交流并回答各位的提问。谢谢!

  主持人 胡凯红:开始提问,提问之前请通报一下你所在的新闻机构。

  央视记者:我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这份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基于什么考虑?第二个问题,这个《决定》我们也注意到提出领导干部鉴于司法将被追责,我们知道这方面之前也有过类似的规定和要求,这次重新提出来有什么新的内容?

  姜伟:法治作为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法治的基本精神对于各国的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法治建设固然有其客观规律,但是也要与本国的实际相结合。

  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从各国的法治现状看,具体国情的复杂性决定了法治模式的多样性。我们注意到,主要发达国家在政体形式、法律制度、司法体制方面,也不尽相同。世界上并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

  中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这些成就集中体现在我们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走这条道路,我们坚定不移、充满信心。目前,世界已经认可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我们相信,世界也会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

  关于您提到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插手具体案件将要追责的制度,这次《决定》做了明确的要求。《决定》要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主要有三个措施,第一是全程留痕,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要记录在案。第二要公开通报,领导干部插手司法活动情节恶劣的要公开通报。第三如果干预个案,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责责任。谢谢。

  路透社记者:四中全会为什么没有提到周永康的案子,共产党对他的调查最近有什么进展?共产党什么时候会公布他的案子进展?谢谢。

  姜伟:关于你提到四中全会为什么没有提到周永康案件,因为目前周永康不再担任中央领导职务,所以这次全会没有就他的问题作出相关的决定。关于周永康案件的查办,体现了我们党中央坚决惩治腐败的态度和决心,至于周永康案件的情况和查办的进展,我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无法回应你的问题。谢谢。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想请您介绍一下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是什么?该怎么理解它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间的关系?

  姜伟:《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形态。

  作为目标的描述,法治国家比较抽象,而法治体系比较具体。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通过“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让全党全国人民“看得见”、“可操作”、“能感受”、“易评价”,可以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

  总目标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认识上的理论创新,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设计,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实践要求。

  香港文汇报记者:有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有学者提出来法律职业共同体建设,而这次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这两者之间有什么样的关系?谢谢。

  姜伟:法律职业共同体由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构成,具有相同的知识结构、法治信仰、资格要求和职业伦理,因此称之为“共同体”。

  “法律职业共同体”一般以司法职业为基础,《决定》并未使用这一概念,而是提出涵盖范围更广的概念,即法治专门队伍,涵盖了立法、执法、司法、法律服务、法学教育等法律行业和领域。

  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的正规化、专门化、职业化,《决定》提出了一系列重大举措。一是健全国家统一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二是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三是探索建立法律职业从业者之间良性互动和开放的人才吸纳机制,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四是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交流渠道。五是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

  香港大公报记者: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和司法独立有何区别?

  姜伟:“司法独立”的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

  所以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

  我国高度重视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作出具体部署,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和改革要求。

  四中全会《决定》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法治晚报记者:在现在的司法领域,一些冤假错案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四中全会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我想问这对冤假错案有什么意义?谢谢。

  姜伟:产生冤假错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防止冤假错案,需要多措并举。这次《决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重大举措。

  我国的侦查、起诉、辩护、审判等诉讼制度比较完备。一般的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阶段。但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

  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这是落实刑事诉讼法“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基本原则的重要举措。按照法律规定,案件侦查终结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都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与审判阶段作出有罪判决的证明要求是一致的。

  公正始于侦查,如果侦查机关在搜集、固定证据时偏离了公正要求,案件就不会有公正的结果。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要求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的质量,有效避免冤假错案。

  强化以审判为中心,也是要充分发挥律师依法维护当事人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作用。律师在法庭上,可以参与举证、质证,充分发表辩护或代理意见,对有效防止冤假错案具有积极作用。

  德国记者:第一个问题,你们这次强调公开性,但是历来你们都没有发表死刑的数字,会不会在下次人大会发表这些数字?第二个问题,关于大赦的问题,在其它国家都会出现总统签署大赦令的情况,我想问问在中国有没有关于大赦的相关规定?

  姜伟:关于死刑数字的问题,因为数字的问题由法院系统来掌握,我目前不了解这方面的情况,所以无法回应你的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家关于赦免的问题一直在讨论和研究,根据中国的国情和司法实践要求,目前还没有形成具体的赦免制度。谢谢。

  北京青年报记者:刚刚您在念四中全会《决定》的时候也提到,我们要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但是有观点认为,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陪而不审,我们具体如何完善,保证公众能够具体参与到审判中来?谢谢。

  姜伟: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司法、监督司法的最直接形式。长期以来,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这次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一是扩大参审范围,完善随机抽选方式。目前,各级法院人民陪审员数量相对较少,有的法院只有几个陪审员,成为常驻法院的“专审员”,而且参审的案件不多。为此,《决定》要求保障公民陪审权利,扩大参审案件的范围,完善随机抽选陪审员方式,提高人民陪审的公信力。

  二是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方面与法官享有相同权力。要求对法律知之不多的人民陪审员,参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裁判,往往导致陪审员不会、不敢或者不愿发表意见,导致“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现象。因此,全会《决定》提出,要对陪审员和法官的职能进行科学分工,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

  深圳卫视记者:我们注意到这次《决定》中特别提到对重大改革要做到于法有据,同时对于立法方面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请姜主任帮我们梳理一下,究竟怎么来衔接改革和立法之间的联系,哪一方面更占据主动权呢?谢谢。

  姜伟:法治领域的改革在这次《决定》中规定的内容比较多,但是在法治领域,包括司法体制改革,首先要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是法治领域改革必须首先要注意的一点。因为司法改革的目的是要保证国家宪法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任何损害法治权威的改革都是不允许的,所以《决定》提出改革要依法有据,实际上意味着这样几个要求:

  第一,要加强对改革的顶层设计,把改革的顶层设计与完善立法的决策有机衔接起来。在确定改革方案的时候,要与需要修改的法律同步研究。第二,在改革中需要调整法律的,要先修改法律再启动改革,不能以改革为名,破坏现行法律,损害法律权威。第三,一些改革举措,需要突破现行法律,但是修改现行法律条件又不具备,需要试行一些改革举措为修改法律积累经验、创建条件的,要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授权有关部门启动改革或者试行改革。比如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部分城市试行刑事案件诉裁程序,就是一个例证。第四,一些不涉及法律调整的改革,比如工作机制的改革,鼓励地方在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关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我就谈这么几点意见。

  东方卫视记者:在过去几年中,我们看到很多民众遇到问题的时候,他们更愿意用信访的举措来主张自己的权益,而不是走入法院用司法的程序主张权益,您怎么看民众这种信访不信法的状况,如何改变这种状况,重塑司法的公信力?谢谢。

  姜伟:产生这个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确实有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有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不合理的问题。针对人民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有关部门已经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目前从实践中来看,影响群众信访不信法的问题主要有三个环节:

  一是入口问题。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怎样能够纳入司法程序,让法院审理。四中全会这次提出了重大的改革举措,就是改革法院的立案机制,由立案审查制转为立案登记制,要求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二是程序空转问题。有些案件在司法机关审理,尽管法律程序走完了,但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下一步改革的重点就是解决程序空转问题,让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求依照法律程序就能得到解决。

  三是维护司法权威。确有一些案件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是公正的,这时候我们要维护司法权威,要服从法院的裁判,但对人民群众的实际困难,有关部门要通过司法救助等方式加以解决。谢谢。

  中新社记者:司法人员在履职的时候有时会受到外部干预,请问《决定》在防止人为干预案件方面有什么具体的要求和举措?谢谢。

  姜伟:司法权是居中裁判的权力,任何非法干预都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影响司法公信力。在实践中,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时有发生,有的党政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十分恶劣,教训非常深刻。为防止人为因素干扰司法活动,四中全会《决定》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有以下几项:一是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二是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三是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等违法违纪活动。此外,《决定》要求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这些举措对于保障法官、检察官严格司法、秉公办案具有重要意义。

  感谢大家出席今天的新闻发布会,也希望新闻界的朋友一如既往的支持中国的法治建设。谢谢大家。

  主持人 胡凯红: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姜伟先生,谢谢各位!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0日 11:29 来源:人民网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