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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姜伟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重大意义

世界会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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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30日表示,中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这些成就集中体现在我们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世界已经认可经济发展的中国模式,我们相信,世界也会认可法治建设的中国模式。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当天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姜伟介绍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重大意义和司法领域的重大举措,并答记者问。他说,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形成了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凝聚了全党智慧,体现了人民意愿,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

  姜伟说,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有几个特点。第一,注重改革的全面性,体现需求导向。《决定》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部署,充分反映了社会对司法公正的需求、对深化改革的期待。第二,注重改革的针对性,体现问题导向。《决定》提出的改革部署,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在不断解决问题中深化改革,健全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第三,注重改革的可行性,体现务实导向。对看准了的改革,要从容易形成共识的事项做起、从有条件改革的事项做起,争取早日取得成效,让人民群众共享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有记者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中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这是基于什么考虑?

  姜伟说,走什么样的法治道路、建设什么样的法治体系,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世界上并没有普世的法治模式,也没有最好的法治模式,只有最适合本国国情的法治模式。他强调,中国经过65年的探索,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法治建设成就。这些成就集中体现在我们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道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为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安定有序、人民安居乐业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走这条道路,我们坚定不移、充满信心。

  还有记者问,四中全会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这和司法独立有何区别?

  姜伟回答说,“司法独立”概念是根据一些国家三权分立的政体提出来的。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不仅是立法机关,而且是权力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受其监督。在这个意义上讲,我们提出“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三权分立”政体下的“司法独立”是两回事。我国高度重视为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这是对“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最好的阐释。

  在谈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基本内涵时,姜伟说,《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中,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依法治国”的主要标志,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依法治国”的结果形态。

  姜伟表示,作为目标的描述,法治国家比较抽象,而法治体系比较具体。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立体的、动态的、有机的完整体系,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环节,体现了法治的整体要求,通过“五大体系”即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使依法治国的总目标让全党全国人民“看得见”“可操作”“能感受”“易评价”,可以成为总揽全局、牵引各方的总抓手,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纲举目张的作用。总目标是我们党在法治建设认识上的理论创新,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设计,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的实践要求。

  姜伟还就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法治专门队伍建设、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化解“信访不信法”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本报北京10月30日电 王逸吟)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31日 09:00 来源:光明日报 编辑:钟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