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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治理领域的革命

张效羽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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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工作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认真理解、深刻体会“法治建设也是革命”的论断,对于全党同志更加自觉地坚持依法治国、更加扎实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治国理政的自我革新

  作为执政党,中国共产党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领导力量。党能否实现依法执政、依法治党,是决定依法治国这场国家治理领域革命能否真正实现的关键。《决定》最大的亮点在于直面这个问题,对党治国理政的革新做了重要部署。
  党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领导国家治理现代化。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党的领导不是法外之物,而是只能在宪法法律之内进行的制度化行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是一个硬币的两个侧面,必须同时存在、同等重要。《决定》还明确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可见如果个别党委或者个别党的领导违反法律进行“领导”,则这种领导就不是真正的党的领导,被领导的司法机关应当理直气壮地予以拒绝。
  党的领导方式应当因被领导工作特点而有所不同。法治建设不是一把抓,而是分为立法、执法、司法等多个环节。每个环节都有各自的特点,党的领导必须符合这些领域的工作特点。比如,由于立法工作政治属性强,凡立法涉及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党中央讨论决定。法律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还要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党中央报告。但在司法领域,尤其是对于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包括各级党委和政法委不宜个案干预。《决定》明确告诫“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党委政法委领导个人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不论其干预办案的结果如何,都要对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体现了党中央对于党领导司法工作领导方式变革的清醒认识。
  党的自身建设也必须贯彻法治思维。这次《决定》将党的自身建设放在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中,既符合中国国情,也使得依法治国有了更加坚实的基础。中国共产党不是西方意义上的政党,而是深深嵌入我国国家治理的中心环节。如果党内各级党组织还是用人治的办法出台决策、对待党员,如果党员干部在党内处处感受到的不是法治而是人治,那么要求党员干部模范地遵守法治、建设法治,也颇有难度。《决定》明确提出依法治党的要求,提出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并要求完善党内法规制定体制机制,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就是将法治思维贯彻到党内,使党自身首先成为依据法治精神活动的党,使得依法治国事业领导力量自身首先法治化。

国家治理模式的深刻改变

  我国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是一种人治模式,呈现一种“为政在人”“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的状态,国家治理状况的好坏,几乎由领导人的水平决定。领导人勤政廉政善政,则国家治理井井有条;如果领导人能力不高思路有问题,则国家治理水平急剧下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人治的毒瘤仍然没有根除。国家治理模式在很多情况下仍是下级发现问题请示汇报、领导批示指示雷厉风行、层层加码加紧落实,最后到基层往往是不择手段完成任务。这种治理模式在社会经济关系较为简单、国家刚刚建立的情况下尚能应付。面对当前国家各方面摊子越来越大、社会经济关系日趋复杂的情势,就显得捉襟见肘。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就是实现国家治理模式法治化。在法治化的国家治理结构中,国家治理最基本的问题在宪法中加以规定,国家治理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改革措施,都要通过立法程序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之后交由行政机关依法执行。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如果侵犯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涉及切身利益的问题与行政机关发生争执,最终要由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判、作出裁决,该裁决对行政机关和全社会成员具有终局效力。对于没有明确特定受害人的侵犯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犯罪活动,人民检察院则依法独立公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作出裁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围绕宪法和法律各自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互相制约、相互监督。国家治理的所有环节都围绕着公开、明确的宪法和法律进行,人民群众在国家治理的全过程都享有宪法和法律保障的权利。任何国家机关有法律依据则理直气壮、无法律依据则寸步难行;任何公民只要不违反法律就享有高度自由,若违反法律则必须自食恶果。这种治理模式既能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又能保持坚固可预期的法律秩序,是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一项全面性、系统性工程

  以前,一谈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很多同志就认为这主要是政法机关的任务,其他机关配合政法机关就行。这次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决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文件中将教育工作、国防工作、港澳台工作乃至外交工作都涉入其中,说明依法治国已经贯穿国家治理各个方面,已经成为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抓手。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贯穿国家工作各个方面。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体现的是尊重规则、尊重制度、尊重理性、尊重程序的精神,这种精神适用于所有国家工作。比如国防工作需要时刻处置瞬息万变的军情,似乎最受不得条条框框的限制。但国防工作在后勤保障、军事训练、信息管理等方面也有血泪教训凝成的法律法规,必须严格执行。国防军事工作尚且如此,其他工作更不能脱离依法治国。如果一个领导干部脑子里没有依法治国的弦,在任何一个领域都难免犯错误、摔跟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系统性工程。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全面贯彻依法治国,依法治国的实现也有赖于国家治理各方面工作的配合。比如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就是明确日常教育工作也要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服务,充分说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事业要靠全社会实施。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总抓手。国家治理现代化工作千头万绪,既要解决人的问题,也要解决体制机制的问题,但归根结底还是要解决体制机制问题。正如邓小平指出的,“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解决体制机制问题,全部可以落实到法治建设问题。因为现代化的国家治理体制,主要环节就是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这些环节都是围绕着宪法和法律的制定和落实展开的。将这些问题解决,使得立法科学化、民主化、公开化,使得执法严明化,使得司法公正化、专业化,使得法律监督更加有力,也就实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3日 11:08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路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