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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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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为了实现它,会议明确了五大原则,头一条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应该如何理解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间的关系呢?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表示:“从世界各国法治发展历程看,还没有法治成功的国家是在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状态下实现的。在我国这样一个人口众多、多民族的国家没有坚强有力的政治领导,没有坚强有力的集中统一部署,是绝对不行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离不开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要求。

  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的序言部分是这样写的:“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沈春耀谈到:“党的领导是中国近现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同时也是现实的选择。中国人民从自己的生活和历程中悟出了这个道理,所以党的领导地位、党的指导思想,在我们国家宪法中都是明确规定的。”

  《决定》指出,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可是社会上也有一些杂音,把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对立起来。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指出:“有人提出,到底是党大还是法大,这个命题本身就是不成立的,因为我国的法律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制定的,法律来源于党的主张,法律是党的政策主张的定型化。党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提出宪法修改建议和重要法律的制定建议,经立法机关通过国家法律,全国一体遵行,这就是我们常讲的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决定》中提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把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比如,在我国改革开放初期,人民群众自发探索出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既符合民意,又得到党的认可,可是这与当时宪法中关于人民公社的规定是冲突的。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高新民说:“在这个情况下搞改革等于是对宪法的冲击,这也说明原来制定的宪法有需要与时俱进改进的地方,在这个背景下修订宪法的时候就把对人民公社的这种规定去掉了,这就把党的意志转变为国家法律,但这个党的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党代表了人民的利益。”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更要求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具体来说,《决定》中提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必须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

  中央党校政法部主任张恒山表示:“依法治国,党的领导,它起着保障作用。既在立法中领导重要问题的把关,又在执法司法中起着保障支持作用,同时更重要的,党带头守法,各级领导干部不得超越《宪法》和法律去履行职责。”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这句话在今天依然有借鉴意义。不依靠法治,即使有再好的愿望,政治文明也难实现;而没有坚强有力的领导,依法治国也不会自动形成。党的领导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确保了正确的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而这正是这件大事能否办好的关键所在。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4日 22:44      来源:央视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