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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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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生活在社会上总要面对这样、那样的矛盾,有了问题就需要说理的地方,公正的司法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的保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推进司法改革、确保司法公正做出了重要部署,这与百姓利益密切相关,自然备受关注。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四中全会决定中对“公正司法”的论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的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则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的破坏作用。一个当事人如果在司法审判中不能得到公正的判决,受害的不仅仅是他本人,更会导致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性的信任缺失。例如曾经出现的佘祥林案等冤假错案,就是因为领导干部干涉,侦查部门刑讯逼供等原因,导致司法部门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匆匆断案。类似的还有权利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对司法公正造成很大的伤害。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解释说,所谓权力案就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所谓关系案就是老乡同学亲属朋友干扰司法;所谓金钱案就是权钱交易,这些人为的干扰客观上就损害了司法公正,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为了维护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决定》提出了一系列的司法改革举措。首先就是要防止人为干预司法活动,对此《决定》提出了五点办法:

  一是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要建立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是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是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其律师,泄露或者打探案情等违法违纪活动。

  四是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五是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证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些制度的确立有望保证法官、检察官公正的履行职权,维护公平正义。

  为了禁止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决定提出要建立登记、通报、责任追究制度,这一系列制度的建立将给试图插手案件的领导干部竖起一道红线。而为了从根本上减少冤假错案的出现,决定提出了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正因为侦查机关以前在办案过程中没有“以审判为中心”的这种理念,所以出现了刑讯逼供迫使被告人认罪的情况,而严刑逼供形成的证言在法庭上并不能构成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而有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侦查机关在今后的办案过程中就要改变工作方法。

  此外,还有一种类型的冤假错案是由于当事人双方属地不同,地方为了某种利益而偏袒自己这方当事人导致的。

  在一些案件中如果诉讼涉及两地,当事人双方都不愿在对方的属地法院打官司,就是因为担心各种关系可能会影响到案件判决的公正。所以会要求跨辖区、跨行政区划的特殊管辖,以往针对此类问题各级法院可以进行巡回审判,比如最高法院可以到某一个地方去就地审理案件。现在《决定》提出要把巡回审判变成一种制度确立下来,也就是设立“巡回法庭制度”,在全国若干个地区设立巡回法庭,最高法院的法官轮流到地方上巡回办案。

  要避免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要让司法像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温暖每一颗心灵,那就必须真正把公正视作法治的生命线,让司法工作“为理服务、受法约束”,而且这还要作为法治中国的新常态,巩固和坚持下去。

  延伸阅读: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一)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二)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三)

  依法治国的历史性跨越(四)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09日 20:47      来源:央视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