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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完备的律师服务体系

——访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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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进一步明确了律师工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指明了方向。下一步,律师队伍将如何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向前发展?11月3日,记者专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记者:四中全会提出,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如何理解全会提出的这“两性”?

  赵大程:全会《决定》之所以提出“自觉性”和“坚定性”,是因为我国律师队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进程中,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职责使命。只有坚持这一政治定位,才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律师工作才能始终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律师队伍要始终自觉和坚定不移这一政治定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服务党和人民事业,确保律师工作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顺利前行。可以说,明确“两性”,是明确了我国律师制度最根本、最重大的问题,事关律师事业的本质、方向和发展道路。

  记者: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这是四中全会提出的未来我国律师发展的模式。其实,我国早就在大力发展社会律师的基础上,探索设立了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请问,如何发挥各自的优势,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更全面周到的法律服务?

  赵大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是专门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司企业等提供法律服务的工作力量。自2002年司法部启动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以来,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顺利推进。为适应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全会《决定》提出的这种模式,就是着眼于健全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把这些年来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固化下来,进一步完善我国律师执业结构,适应国家和社会对法律服务多层次、宽领域的需要。具体而言,社会律师要通过为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公职律师要通过为其所在的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提供法律服务,成为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工作决策的法律参谋和依法履行管理职责的法律帮手, 促进其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公司律师要通过为其所在的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决策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公司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记者:《决定》第一次提出,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过去也有律师进入司法系统,但只是个别现象,全会《决定》提出的这一要求有什么重要意义?

  赵大程:全会《决定》提出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是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建立这一制度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一是有利于推进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二是有利于法治工作队伍形成共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共同的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职责使命,共同的捍卫宪法尊严、确保法律正确实施的工作责任;三是有利于引导和促进律师增强工作的使命感、自豪感,激励形成不断提高自身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内在动力。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2日 08:21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路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