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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潭市惩治“为官不为” 改进干部作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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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部分党员干部履职行为和党员干部形象颇有微词,一些干部安于现状,进取意识淡化,抱着“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消极思想,工作中浑浑噩噩、消极被动,怕失误、怕风险,把“不出事”作为“为官”的首要原则。随着党的作风建设不断深入,干部问责力度不断加大,在人民群众一片叫好声中,部分领导干部却错误地认为,工作做得多,犯错误、被问责的几率就大,因而产生不想为、不会为、不敢为的思想,遇事躲着走、绕着走,宁愿做庸官、懒官、太平官。

  为回应群众关切,切实解决“为官不为”现象,湖南湘潭市日前出台了《关于惩治三十种“为官不为”行为的规定(暂行)》(以下简称《规定》)。一是细化情形认定。从履职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作风不正损害干部形象、为政不廉以权谋私等方面细化了三十种“为官不为”的情形,具体到对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到位、在机构改革中影响大局、违规干预市场经济活动、工作态度不好效能不高、利用职务为亲属谋取利益、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情等,有三十种情形之一者将直接问责于单位一把手、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二是明确问责方式。明确了对“不为者”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辞退等十一种不同问责方式,涉嫌违纪违法的,依规依纪依法给以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如情节较轻采用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的处理方式;情节较重的采用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的处分。三是规范问责程序。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实行问责,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照相关程序进行。对因举报、投诉、控告、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调查后,对需要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提出问责建议。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单位提出问责意见。问责决定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问责决定机关单位做出问责决定后,由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单位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四是严遵问责结果。明确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按相关规定办理。受到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等问责的,取消被问责对象当面评优评先资格。受到通报批评,责令公开检讨或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问责的,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按规定处理。对受到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问责处理的领导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规定》下发后,湘潭市结合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加大明察暗访力度,同时采取电话网络问询等多种方式,查处了一批“为官不为”典型,相继通报了4起党员干部“不作为、乱作为”典型案例、14起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21起“惠民政策不落实和缩水走样问题”典型案例,对存在“为官不为”行为的领导干部进行了严肃问责,给“为官不为”者亮起“警示牌”,戴上“紧箍咒”,引导干部敢作为、愿作为、有作为,促进“为官有为”蔚然成风。(湘潭市委组织部供稿)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17日 10:31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