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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管住干预司法之手

万钧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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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公正司法的最大妨碍往往来自于对司法进行任意干预的闲不住的“权力之手”。四中全会关于“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制度创新,抓住了当前推进司法公正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也成为此次全会诸多改革措施中的一个突出亮点。

  然而,有好的立法理念和思路,仅仅迈出了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如何记录、谁来记录,如何通报、向谁通报,谁来追责、怎样追责……这一系列的执行环节如果不能明晰规范可操作,制度就只能是一纸空文。一些基层的司法工作者在欣喜之余也担心,凡是能出面打招呼、批条子的,都是有相当能量的上级或实权部门的领导,别说普通法官、检察官,甚至院长、检察长都惹不起。而且随着从严治党的“螺丝钉”越拧越紧,今天明目张胆打招呼、批条子的越来越少,往往就是一个电话、几声私语,地点本就私密,又故意说得转弯抹角、模棱两可,如何记录、向谁汇报都是难题,更不要说后续的通报、问责了。应该承认,他们的担心并非全无道理。

  要想使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就必须从问题入手,在破除不敢、不愿、不能三个关键点上着力。

  破除司法地方化是关键。一些地方司法部门之所以不敢坚持原则,关键就是在实际利益上严重依附或者依靠地方,腰杆硬不起来。一方面,司法部门在财政上仰地方政府的鼻息,地方法院、检察院的支出都列入地方政府财政预算,由地方财政拨付,从机关到具体工作人员的衣食住行都离不开地方的支持,自然也就缺少杜绝对方干预的底气;另一方面,在当前的体制安排下,地方法院院长事实上是地方政府首脑的下级,无论是党内职务、还是行政级别,都低于地方主要领导,自然难以抵挡来自上级的干预。对症下药的方法就是打破司法的地方化,尽量避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人财物方面对地方的过度依赖。今年6月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中央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其中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就是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另一项重要改革措施——“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其用意也大体在此。如果这些改革举措能够如愿推进,对于化解司法地方化的顽症应该起到釜底抽薪的作用。

  从严治党、依法治党是保障。一些领导干部之所以知法犯法,任意干预司法,主要是因为私字作怪,将个人或小群体利益凌驾于法律之上,缺失法律信仰,蔑视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严治党呈现“综合治理”良好态势。一手铁腕反腐、扫除“四风”,在全党上下,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中间牢固树立纪律意识、法律意识、规矩意识,使大家明底线、懂规矩、知进退。一手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首次发布《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等党内“立法法”,集中清理1978年以来制定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印发《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将加强作风建设的要求法规化,从而织牢织密党内法规制度的“笼子”,更好地用制度来规范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使用权力的方式。徒法不能自行,这一制度的普遍实施依赖各级领导干部法律意识的增强,要求领导干部对法律始终存在敬畏之心,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逾法律红线一步。

  细化措施是重点。在具体法律中,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的规定存在明显空白。目前我国的“妨害司法罪”只包括了“伪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等,而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行为,并没有相关罪名和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实践中也很少有官员因干预司法获罪或被问责。这就启示我们,围绕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这些关键环节,需要在各地已有实践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一些地方在这方面已有积极的探索。2008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出台了《全省法院领导班子成员防止人情关系对司法工作不当影响的若干规定》,简称“约法十章”,具体规定了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应怎样通过规范化流程处理“人情打招呼”的现象。例如,对各种涉案反映人,应告知采用书面形式转达涉案请求;对坚持要求面谈反映的,应通过正常的来访途径公开进行;属于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关组织要求来访反映的,应按接待来访的规定在法院机关公开进行;对领导同志口头转达涉案反映,未批转书面材料的,应制作电话记录或工作记录,再转批交办。阅批涉案反映材料后需交办的,均不得直接交给承办人,应经分管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长逐级转递。这种细化分类处理的方法,通过流程化、留痕化引导“打招呼”从“后门”走向“前门”,既给各方诉求以充分表达的渠道,也减少法官的压力。这些探索的经验教训都值得认真总结汲取。

  当然,依法治国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制度的推进都离不开整体改革的配套。这就要求我们摈弃单兵突进的线性思维,不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而要树立对症施治、标本兼治的全局观念,多从整体上把握和推进改革进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四中全会在此基础上又有所推进,只有协同推进相关领域的系列改革,才能真正用制度管住干预司法之手,牢固树立法治中国的公信力。

发布时间:2014年11月24日 00:30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