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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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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眼抓早抓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提醒告诫,防止小错误酿成大案件,省纪委办公厅日前印发了《甘肃省纪检监察机关约谈领导干部办法》,着力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

  约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就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事项和问题,对有关领导干部,以正式谈话的方式了解情况、督促整改、提醒问题或告诫警示的一种监督措施。约谈根据内容和性质分工作约谈、提醒约谈和告诫约谈。

  省纪委办公厅《办法》明确规定:工作约谈主要有六种情形,分别是重要工作部署或领导指示需要当面传达的;重点工作推进需要进一步靠实责任的;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的;重要工作需要督促指导的;监督检查、审计、巡视、考核中发现一般性工作问题需要督促整改的;其他需要面谈的事项,目的是了解情况,传导压力。提醒约谈主要有四种情形,分别是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省纪委重大决策部署和重点工作进展缓慢的;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措施不具体,工作一般化的;纪律、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其他需要提醒约谈的问题,目的是督促整改落实、提醒改进。告诫约谈主要有七种情形,分别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及其他纪律不够严格的;贯彻民主集中制不够到位,党内政治生活不经常、不认真、不严肃的;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双十条”规定精神不够坚决,管辖范围内“四风”问题没有有效制止的;管辖范围内多次发生违纪违法问题,查纠不力、报告不及时的;履职缺位、错位、越位造成不良影响,群众意见较大的;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个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为“一般”等次的;其他需要告诫约谈的情形,目的是批评教育、督促改正错误。

  《办法》规定,对督促整改、提醒、告诫的问题,约谈对象应当于约谈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整改落实情况。约谈对象必须按照《约谈通知书》约定的时间、地点和要求接受谈话。约谈时必须如实对有关情况作出解释和说明,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约谈对象拒不服从约谈安排或谈话中态度不端正,敷衍应付,不说清问题的,追查、打击报复提供线索或举报人员的,根据情节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7日 09:59 来源:甘肃日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