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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善治助力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郑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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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经验表明,人均GDP在3000~ 10000美元的阶段,既是中等收入国家向中等发达国家迈进的机遇期,又是社会矛盾凸显、爬坡过坎的敏感期。2013年我国人均GDP达到6299美元,已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行列。如何推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中国梦,是我国当前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社会转型失败是造成“中等收入陷阱”的重要原因

  “中等收入陷阱”是指,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3000美元后,由于不能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导致新的增长动力不足,最终出现经济停滞徘徊的一种状态。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原有增长模式难以为继,如果经济结构、体制制度、政府调控措施得不到及时调整,就会导致经济增长乏力,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加剧,社会秩序动荡,市场信心缺失,资金大量外流。这一连串的问题可以概括为:经济失速、应对失当、结构失调、市场失信、资金失血。

  出现“中等收入陷阱”表面看是经济问题,但更深层次上是社会问题。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必须不断调整以适应经济基础的发展。随着经济的增长、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利益的日益多元化,社会结构和形态也会随之发生变化。如果对社会转型问题处理不当,社会不公平得不到有效遏制,就容易造成社会矛盾易发多发,从而对经济发展形成制约。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中等收入陷阱”也是社会转型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问题。

  依法治国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了法治保障

  法治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平公正地解决社会矛盾、科学规范各类社会主体行为,需要以法律为支撑,以法治为保障。历史一再证明,“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顺利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法治都比较健全,而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国家,法治落后都是重要原因。当前,我国正处在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和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经济发展“三期叠加”,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利益主体和诉求多元化,不公正不公平现象在部分领域还比较突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转型步入新常态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吹响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军号,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制度框架和法治保障。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努力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些理念很好地体现了良法与善治的有机融合,将进一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为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也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我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面临的法治短板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内涵尚需完善。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核心内涵,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经进入新常态,要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从粗放发展转向科学发展,克服短期化、功利化倾向;必须推动改革跨越深水区,探索形成统筹兼顾、透明公正、规范有序的改革方式;必须促进社会平稳转型,化解各种复杂的深层次的社会矛盾。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我国的国家治理仍缺乏有力的法治保障;政府公共治理、市场治理、社会治理尚缺乏完善的制度安排和规范的法律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秩序的效率上仍有待提高。

  市场经济体制的法治基础亟待加强。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健全的法治相生相伴。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最重要的前提就是市场主体的行为和权利受法律约束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体系和法规体系日益完善,但仍存在不少有待弥补的法治空白和有待完善的薄弱环节。比如:市场规则、监管体系、价格机制尚不健全;产权保护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需要不断完善;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法治保障亟待加强;深化财税和金融体制改革的立法任重道远。

  创新驱动战略的法治环境有待优化。通过技术和制度创新,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是实现经济转型升级、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关键。从日本和韩国的经验看,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必须实现竞争力的阶段性提升和跨越,培育内生增长动力,实现从“模仿”到自主创新的增长方式转换。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的迫切要求相比,我国在法治环境、法治保障水平等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促进技术创新方面,缺少有关国家创新体系和企业自主创新的法律环境,特别是缺少针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的专门法规。在促进制度创新方面,法律法规不健全、不衔接,监督体系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的现象突出。

  遵循良法善治之道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良法与善治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基础和保障。用良法奠基善治,以善治实现发展,是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必由之路。

  弘扬现代化进程中的法治精神。法治精神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对法治的信仰和遵循是实现经济现代化的内在要求。要大力宣传依法治国理念,营造全民自觉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良好氛围,使法治精神入脑入心,成为国民生活方式和行为准则,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创造经济和社会两个层面的良好条件。

  丰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内涵。习近平总书记之所以提出中国还要研究达到高等收入阶段后怎么保持的问题,是因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本质不是收入水平的数量问题,而是治理水平的质量问题。只要国家治理结构和社会治理能力达不到现代化,在低收入阶段照样存在着发展“陷阱”;有的国家虽然进入了高收入阶段,反而拉大了贫富差距,更加剧社会矛盾,难以保证持续发展。要更加树立宪法权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全面构建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的法治化机制和实现路径,在法治的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坚决整治以权谋私、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坚决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诉求,使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消除引发落入“中等收入陷阱”的社会不安定因素。

  弥补现代市场体系的法治“短板”。夯实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法治基础,健全现代产权制度,形成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法治型政府,实现科学的宏观调控和有效的政府治理,提高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依法推进金融市场体系建设,推进金融立法工作,在鼓励金融创新的同时完善监管,以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健全创新驱动战略的法治支撑。加快科技创新立法,鼓励原创性、核心性、先进性和带动性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形成相互支撑、相互协同的科技创新法律体系。发展技术市场,健全技术转移机制,完善风险投资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推动科技进步、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企业自主创新等配套政策的法治化。

  营造“以德治国”促“以法治国”的法治环境。道德失范、诚信缺失、贪污腐化等问题是跌入“中等收入陷阱”国家的共性表现。相反,凡是世界上重视“德化”的国家,往往会为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供推力。儒家主张以德去刑,韩国、日本、新加坡、台湾、香港等重视儒家等优秀文化的国家或地区,都较快较好地跨过了“中等收入陷阱”;德国、瑞典、芬兰等重视社会文明规范的国家,在跨过“中等收入陷阱”后,仍能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据对美国623所大学开设的2757门课程的调查,50%涉及伦理道德或职业道德。“法治”是他律之治,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两者相互促进,都是实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的需要和保障。

  强化社会发展转型的法治保证。加快建立确保公民有序参与政治、参与法治、参与司法的良性机制,畅通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准确把握社会心态,依法保障群众权益、规范社会行为、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依法善待个人、善待社会、善待自然,实现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确保社会转型平稳有序推进,确保我国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8日 00:25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魏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