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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王东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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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责纠错机制不健全会导致非常严重的后果,责任主体可以找到自我利益最大化的弹性空间,过去,有些领导干部随意决策、违法决策的事例时有发生,极大损害了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深刻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提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建立配套措施,促进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具体化。

  建立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重大决策行为多种多样,决定了重大决策责任必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和体系。重大决策涉及决策方案的提出、论证、决议、执行、反馈等一系列环节,各个环节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联系。由此导致各个环节既有本环节独立的责任,同时各个责任之间又纠缠不清,很难梳理,给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带来了困难。为此,应建立起决策行为后果责任目录,划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规定权责范围,按照层层分解、责任明晰的原则,对每一环节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确定对应的责任,确保重大决策相应环节所享有的决策权占整个决策权的比重与该环节应承担的责任与整个决策责任的比重相等同,实现重大决策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与违法行为的危害程度相适应,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否则,必会造成权责相脱离,不利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顺利实施,甚至会危及法治政府建设。

  固化决策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种类。我国现行重大决策责任机制尽管规定了违法违规决策者应承担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行政责任,但这些责任的规定显然脱离实际,且空洞而难以执行。同时,存在着注重明确决策行为失误的法律责任,却疏于规定行政机构对因其违法违规决策行为而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的赔偿责任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源于重大决策责任种类的随意性和没有被固化的原因。重大决策行为多样、环节紧扣、流程复杂,决定了有必要建立重大决策责任的分类制度。如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性质,可将重大决策责任分为政治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道义责任等;也可按责任承担的内容不同,将重大决策责任分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人身责任、精神责任等。

  明确行政决策的归责原则。法律归责是指不法行为与法律制裁之间的特定关系,具体包括因果关系、责任法定、公平公正等原则。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应根据违法违规决策行为导致的危害后果、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以及决策者的主观恶性等条件来进行,即重大决策责任的归责体系应以过错责任为主。当然,重大决策责任归责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决策者的知识涵养是影响决策合法与否、正确与否的关键性因素之一。一个知识素养不高甚至是“门外汉”的决策者,即使在主观上没有恶意,也很容易造成决策失误。这一点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归责原则和体系存在些许差异。所以,在重大决策责任归责中,决策者的主观动机应成为首要的考察衡量因素。如果决策者在决策时其主观上不存在恶性,即使通过法定程序认定重大决策行为失误,则应减轻或免除决策者的法律责任。当然,决策程序违法不适用这一点,不能仅从决策者的主观恶性来判断,也不能仅从没有危害后果的这一事实予以免责,而应追究相关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行政责任法。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完备的法律作为支撑。当前,我国关于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多为政策性文件或地方政府规章,且存在党政交错、多头立法、上下不一、缺乏层次等问题。由此导致各地各部门对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步调不一,效果也参差不齐。故有必要改变目前对行政决策责任没有具体法律规定的现状,适时制定出体系统一、规范协同、操作性强的行政责任法,明确责任主体、责任形式、责任追究的主体等事宜。尽量避免采用“严重后果”“重大损失”“造成恶劣影响”等具有笼统性且弹性很大、容易成为规避责任借口的词汇,多采用确定性的语言描述行政责任法律条款。制定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标准,确定严重后果所需达到的程度,明确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责任追究所需满足的条件,杜绝以各种似是而非的理由随意解释和运用。加大异体问责力度,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尽量避免单体问责现象的发生。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08日 09:43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燕妮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