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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官依法独立办案——专家、学者众议如何完善司法管理体制

王比学 杨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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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首次提出“严格司法”的要求,这是我们党继此前提出“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之后,在党的重要文献中对法律实施和司法工作提出的又一重要观点。这对于有效解决当前司法机关办案中遇到的各种司法难题,具有重要意义。本报从今天起特开设“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严格司法系列报道”,敬请关注。

  ——编 者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如何让这项改革落到实处?近日,在中国行为法学会主办的第四届中国法律实施论坛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围绕这个话题建言献策。专家学者认为,只有凸显审判的中心地位、推进审判权与执行权分离、实现办案法官的权责统一,司法改革才能走向深入。

  勿让案件“带病”

  进入审判程序

  在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公安机关负责立案和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本是处理公、检、法三机构关系的重要原则,却在实践中出现了“公安太强势、检察有优势、法院最弱势”的错位格局,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越来越弱,司法公信力逐步下降,老百姓形象地称之为,“公安是做饭的,检察院是端饭的,法院是吃饭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审判权再受干预,冤假错案的出现自然难以避免。

  最近,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检察院一名普通的退休检察官孟宪君,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自己“办了错案”,称自己做出的公诉和抗诉决定都是被迫的。原来,2005年,孟宪君担任了一起经济犯罪案件的公诉人,在他看来,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无需起诉。但由于上级有关领导指示“无罪也得起诉”,他只能硬着头皮提起公诉,甚至在一审法院判决无罪的情况下再次提出抗诉,导致当事人二审被判有罪。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这起案件进行再审。

  在前不久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姜伟说,“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进入庭审的案件,常常因为侦查机关没有收集或者没有依法收集关键证据,未达到定罪标准。这种情况下,法院如果判被告人有罪,容易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判无罪,又要承受社会各方面压力。”

  对此,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习近平总书记在对《决定》进行说明时强调,“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目的是促使办案人员树立办案必须经得起法律检验的理念,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这项改革有利于促使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产生。”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从三个方面对这项改革进行了解释:一方面,不经法院依法审判,不能对任何公民定罪量刑;另一方面,从庭审角度来说,必须要求庭审证据调查的中心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的中心在法庭、裁判结果形成的中心在法庭;此外,以审判为中心,绝不意味着轻视侦查、起诉等程序,而是标志着侦查起诉等环节将会更为严格、更需重视。

  “只有重视、发挥审判程序的职能作用,促使侦查和公诉程序始终围绕审判的要求进行,才能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确保侦查、起诉的案件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法院院长马贤兴坦言。

  通过“审执分离”

  防止“司法白条”

  法院的审判结果最终得通过执行来体现,判决再公正,如果得不到执行,也只是形同一张废纸。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审执合一模式:法院既是审判机关,又是判决的执行机关。虽然法院内部有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分权制约,但司法不公现象仍有发生。由于执行过程中法院的裁量权较大,一些腐败法官往往都栽在执行上。

  近些年,不仅执行工作是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且执行难也成为了困扰法院的顽疾。有法官曾概括执行有五难: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特殊主体难碰。

  四中全会为了攻克这个顽疾,防止司法裁判变成无法兑现的“白条”,专门提出了“推动实行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

  其实,我国很早就对审执分离模式进行了探索。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执行依据后,各级法院开始设立执行庭,依法行使执行权。后又逐步将执行庭改为执行局,在法院内部将审判权与执行权进行了分离。但这仍然解决不了执行难的问题。

  如何实行审执分离,这一与司法公信力息息相关的话题,成为论坛上各方专家关注的焦点。

  西南政法大学校长付子堂教授对这项改革给予了积极评价,“将审判权和执行权分开,实质上是回归了司法的判断权属性,是尊重司法规律的重要体现。”

  不少学者认为,审执分离,或者将执行权从法院剥离出去,交由其他部门主管;或者单独设立专门的执行机关。但是审执分离究竟应分离到什么程度才能对“执行难”起到“药到病除”的疗效?对于这一问题,学者们存在分歧。

  “民事领域和刑事领域的审执分离不同。民事领域的审判权和执行权分离应该是一种有限的分离,是在法院内部分离,仍然由法院行使民事案件的执行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直言不讳地说:“盲目将民事执行权从法院分离出去容易带来民事执行效率的降低。如果查封、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不由法院去做,甚至法院也没有了强制措施、制裁措施等手段,法院就容易变成‘棉花法院’‘豆腐法院’,司法裁判将更加难以兑现。”

  专家们认为,审执分离,应立法先行,做到有法可依,然后在试点的基础上进行经验总结。四中全会提出,切实解决执行难,制定强制执行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对此十分期待,“以制定强制执行法为契机,做好顶层设计,科学梳理效率与公正、审判与执行、实体法与程序法、债权人权益和债务人权益等诸多关系,从而实现良法善治。”

  “谁办案谁负责”

  确保法官权责统一

  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在此之前,三中全会已经对如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做出了周密部署。两次全会的论断,一脉相承地为确保法官在案件审判过程中的权责统一指明了改革方向。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行政化倾向,对案件判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不是主审法官和合议庭,而是审判委员会。而在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时,往往是“谁官大听谁的”,最后常常是庭审现场之外的院长、庭长说了算。久而久之,有的法官遇到疑难案件时,甚至为了逃避自己的责任,主动将自己主审的案件交由审委会决定。这种“审者不判、判者不审”的格局,直接导致办案责任的主体出现错位甚至缺位。

  因此,不少专家认为如何落实“谁办案谁负责”是此轮司法改革的重头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方勇认为,“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核心,就是主审法官必须拥有审理、裁判案件的完整权力,并对其裁判行为和结果负责。”

  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刘明奎仔细研究了大连、佛山、福田、盐田等四地法院的改革方案。他认为,“目前的试点中,虽然四家法院的主审法官正在逐步获得越来越完整的独立审判权,但主审法官的岗位设置却一般与行政级别直接挂钩,常常被庭长、副庭长占据。囿于职数限制,大多数承担着大量办案任务的普通法官普遍存在晋升难、晋升慢的问题,尤其是不少年轻法官对前途都存有忧虑,法官流失的问题较为严重。”

  讨论还在进行中,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索,但有一点是大家的共识,那就是司法改革对法官的职业操守和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必须通过优化审判权力配置、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0日 06:42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