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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规范常委制高校党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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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着眼于健全完善全区常委制高校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广西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自治区高校工委近日研究制定了《高等学校党委(常委制)工作规则》。

  《工作规则》明确区分了全委会、常委会的议事范围。全委会重在“议大事、把方向”,其议事范围包括程序性事项、全局性事项两大类。程序性事项,即法定或者有明确政策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如审议决定党员代表大会会议方案、党委和纪委工作报告等;全局性事项,即事关高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需要通过全委会扩大党内民主才能保证科学决策的,如审议学校办学定位,批准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审议决定学校党建、教学、科研等工作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等。常委会重在“抓管理,保运行”,其议事范围应偏重于常规性、事务性,即学校日常管理中需要党组织审核把关和作出决策的事情。

  《工作规则》规范了会议制度,分别对全委会、常委会的会议频次、参加人员、开会条件、议题确定、会议纪律等进行了明确,规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党委书记、校长一般应同时参加会议”。

  《工作规则》分别对议事原则、程序、决定及争议事项的处理等作出具体规定,并特别强调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时要经过组织调查研究、拟订工作方案、广泛征求意见、集体讨论决定等4个程序。《工作规则》规定,对于行政工作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全委会(常委会)进行决策前,应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干部人事问题要听取校长和分管校领导意见;常委会上实行党委书记或主持工作的副书记末位表态制。《工作规则》还特别规定,召开全委会、常委会的过程中,如对重大事项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表决并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表决和决定。(通讯员 桂组轩)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7日 11:20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