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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区纪委印发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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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近日,西藏自治区纪委结合全区实际,印发了《西藏自治区纪委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试行)》,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抓好落实。

  规定阐述,党风廉政建设约谈是为督促指导工作,及时提醒警示,对地(市)、县(区)党委、政府和区直部门党政主要领导、纪委书记(纪检组长)进行的约见谈话;约谈在区纪委常委会领导下,由区纪委书记、副书记主谈,相关业务室负责具体承办;约谈工作分为前期准备、实施约谈、汇总情况三个阶段;一般采取与被约谈人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视情况需要,也可采取集中谈话的方式进行。

  规定提出7种启动约谈的情形:对上级党委、纪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及时传达、不及时安排部署、不及时督促落实的;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不敢抓不敢管导致组织涣散、纪律松弛、“四风”问题突出的;对上级党委、纪委的有关规定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发生顶风违纪问题的;本地区本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下属单位和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对发现的重大腐败问题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中央纪委和区党委要求进行约谈的;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进行约谈的。

  规定要求:对需要约谈对象单位整改的问题,承办室应向其反馈意见,提出检查整改要求和时限;约谈对象须在规定时限内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区纪委书面报告;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具体、整改不到位的,责令重新整改,对整改不认真且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对一年内被区纪委约谈两次以上(含两次)的,由区纪委商区党委组织部,向区党委建议对其给予组织处理。(西藏自治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1日 22:19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