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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出台意见 问责公务人员 设定10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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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12与24日从广州市纪委监察局获悉:覆盖全市所有公务人员的《广州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工作的意见》已于本月在全市实施。《意见》按对象不同和情节轻重,共设定了10种问责方式。

  据广州市纪委常委、监察局副局长梅河清介绍,凡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按照中央和省的问责规定,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者免职的问责;凡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辞退的问责;非领导干部的失职行为造成较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的问责。

  此外,公务人员如有以下几类作风问题,亦将被问责:弄虚作假、编造事实、隐瞒真相,应付上级检查和群众投诉,或者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等;办事拖拉,效率低下,无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工作任务,或者不作为、故意回避矛盾和问题;纪律涣散,在工作期间从事影响工作的活动;不执行或者不正确执行首问首办负责制、限时办结制、一次性告知制度等工作制度;不履行内部配合制度,应当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的事项,不按规定移送有关机关、部门处理;应当配合办理有关机关、部门移交的事项,不按规定接收办理;服务意识淡薄、态度生硬、语言不文明,工作方式方法简单粗暴;违反公务接待、公车使用、公务出访、公务消费等廉洁自律规定。(记者罗艾桦)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25日 07:03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黄杏洁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