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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法治德治结合没有法理依据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 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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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得到广泛支持,但也有人存有疑惑,认为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是对立的而非统一的,强调以德治国就会削弱依法治国。对此,有必要从法理依据上进行辨析。

  事实上,很多法律是道德的规则化、法律化表达。在公共道德领域,大多数道德准则已实现法律化。譬如,诚信、信用是普遍的公共道德准则,民法中早已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甚至充当着民法的“帝王条款”,在民法的原则、规则体系中享有最高地位。在私人道德领域,一些道德准则也已实现法律化。譬如,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里的“互相忠实”是一种法律义务,源头则是典型的道德准则。再譬如,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这一条款规定了“家庭成员”的法律义务,也是典型的私人道德准则。在职业道德领域,某些职业的道德准则也有法律化趋势。像法官的职业道德、医生的职业道德、警察的职业道德、教师的职业道德等,都出现规则化、法律化趋势。

  法律的道德追求由来已久,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依然会持续下去。在我国传统社会,通过法律实现特定的道德目标是一个基本原则。在“德主刑辅”“出礼则入刑”的框架下,法律或刑律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实现传统社会的伦理道德追求。在当代中国,随着传统刑罚意义上的法律转为现代调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律的道德追求虽然有所弱化,但法律同样担负着道德上的追求。譬如,宪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这是宪法的道德追求。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同样是一个体现道德追求的宪法条款,因为尊重和保障人权具有强烈的伦理价值与道德意义。

  这表明,法律追求与道德追求在很多方面、很多领域、很多环节是共通的。一个健全的社会,法律和道德总是相互支撑的。背离道德的法律,不可能得到普遍而持久的遵循;违反法律的道德,不可能获得生存空间。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能孤立看待依法治国,因为依法治国所依据的法律与道德总是相互嵌入、彼此涵摄的。应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结合起来,予以整体推进。那种认为法治和德治相结合没有法理依据的观点、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割裂开来的思维,是有失偏颇的。

  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如何有机结合?关键在于以道德促进法治、以法治促进道德,实现法治与道德的双向促进。以道德促进法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譬如,提高法律共同体或法律人的职业道德,有助于增强人们对于法治的信心。因为法律共同体或法律人就是法治的身体力行者,社会公众正是从其言行中感知法律与法治的。同样,以法治促进道德也存在多种可能性,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提高法律的道德含量。在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有道德方面的要求,让道德成为法律条文的精神内核。譬如,公平正义是具有道德意义的准则,将其精神灌注到法律规范中,就能规范调整人们的行为,就能以法治促进道德。

  当然,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并不意味着二者可以等量齐观。当代中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陌生人社会、商业文化等的发展,都决定了依法治国是居于主导地位的。因此,我们应坚持以依法治国为主轴来实现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有机结合。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8日 05:41 来源:人民日报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