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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晰公权边界才能实现法治

石伟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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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必须以规范和约束公权力为重点,加大监督力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行为。这是四中全会的一大亮点,明确了依法治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中的地位。依法治权,首先是要做到明晰公权力边界,才能使公权力在规定的范围内运转,不超出规定的界限。

  权力是法律规定的,这为明晰公权边界奠定了基础。权为民所赋。根据马克思主义权力观,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来自于人民通过法定方式的赋予,因而必须有法定边界,不可逾越。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即是要求用国家法律设计划定公权力的运行范围,形成明确的权力清单和边界。

  在权力配置的意义上,公权力可以大致分为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和司法权。依据法律规定,每一种权力都有特定的行使范围。一种权力不能越界到其他权力领域,更不能越界到社会自治领域。这是现代政治文明的基本要求之一,也是权力有效运行的重要条件之一。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力的划分和边界的划定,是根据权力的不同分工作出的,与西方的所谓“三权分立”有着本质的不同。在我国,立法、执法、司法等国家机关虽然分工不同、职责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

  四中全会根据我国的权力运行现状,针对不同权力的边界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立法权方面,要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在行政执法权方面,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同时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在司法权方面,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同时改革司法机关人财物管理体制,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

  从本质上看,四中全会在明晰公权边界方面,主要是处理了两对关系。一方面,处理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根据法治的理论,公权力存在的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权益,使公民合法权利有效地享有和行使。明晰公权力的界限,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基本前提。从世界各国的法治经验看,哪个国家的公权力越明晰越公开,哪个国家公民权利保障就越充分。因此,就我国当前而言,权力不介入社会自治领域,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方面,处理了不同权力之间的关系。立法权、行政执法权、司法权的理想状态是各司其职,根据不同的权力指向在各自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但是,理想状态在现实中很难做到,尤其是正处于国家治理现代转型的中国,更难做到。就我国当前而言,不同权力之间藩篱式的复杂关系,已经影响了权力的有效运转,例如行政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立法,审判权和执行权不相分离,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互交错,等等。因此,明晰不同权力之间的边界,让立法的归立法,让行政执法的归行政执法,让司法的归司法,也十分重要。

  明晰公权边界,关键是要管住人。从权力属性上看,公权力是中性的,非人格化的,其本身并没有价值立场。但是,人都是主观的,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和利益立场。由于人性的弱点,公权力的行使主体使得权力运行很容易偏离公益取向,超越法定的边界。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就曾告诫:“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因此,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让公权力在法定边界内真正良性运转。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12日 00:11 来源:学习时报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