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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清理纪委书记兼职作为落实主体责任硬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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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所在地方、所在部门、所在单位其他业务。”

  “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兼任所在地方、所在部门、所在单位其他党政职务;不再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的学会、协会、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职务。”

  “各级纪委书记、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兼任政法委书记的要逐步调整;兼任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学会、协会、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职务,要报上级纪委批准。”

  ……

  这一条条规定,来自于新疆区纪委监察厅、新疆区党委组织部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规范全区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和兼职的通知》。

  自治区本级派驻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中,兼职和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分别占35.4%和36.9%。地州市级纪委书记中,兼职和分管其他业务的分别占50%和71.4%。县市区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中,分管其他业务的多达90.7%。各级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管了大量与纪检监察无关的工作,“副业”的工作量远超过“主业”,不仅模糊了监督者的身份,还造成了工作精力分散和纪检监察工作上的“力不从心”。

  2014年下半年以来,新疆区纪委主动向区党委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了区党委和主要领导的大力支持。同时,积极与区党委组织部沟通协调,达成了一致意见。新年伊始,立刻在全区推开了清理和规范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分工兼职工作,限定清理规范期限,把清理和规范工作作为评价各级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的“硬指标”,迈开了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的坚实一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委)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8日 06:37 来源: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