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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出台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暂行规定

明确5个方面25种问责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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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促进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严格落实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和改进全省党的建设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近日,我省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落实从严治党责任问责的暂行规定》。

  《暂行规定》将落实从严治党责任细化为严格落实依规管党治党的主体责任、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管理监督干部、从严加强作风建设、严明党的纪律5个方面,明确对各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的25种问责情形及问责原则、问责依据、问责程序和问责方式等内容。其中,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方式有3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组织调整。对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实行问责的,同时对其主要负责人实行问责。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有8种: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停职检查、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将依据有关规定,确定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省委要求,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暂行规定》,切实强化问责,特别是对“两个责任”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腐败案件多发的,贯彻中央八项规定不到位、顶风违纪的,“四风”问题整治不力,党群、干群关系紧张的,基层组织长期软弱涣散、不发挥作用,对干部队伍监督管理失之于宽、失之于弱、失之于软的,信访问题长期积累、矛盾突出,群众意见较大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严厉问责相关责任人,真正让规定成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硬约束”和“铁纪律”。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03日 09:47 来源:吉林日报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