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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1994年3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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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15:4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孙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