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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

(1996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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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和改进党的地方委员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简称常委会)。

第三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是本地区的领导核心。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

第四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实行领导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结合本地区实际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五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

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组织的主张成为本地区的法规或政令;

向地方国家机关推荐重要干部;

在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

组织、协调本地区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工作;

动员、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团结带领群众实现党的任务。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全委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同级党组织的领导机关,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同级党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地区的工作。其职责是:

(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

(二)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

(三)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

(四)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

(五)选举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

(六)对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策。

第七条 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职权,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主持经常工作。其职责是:

(一)召集全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应由全委会决定的事项事先进行审议和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全委会的决议。

(三)对本地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等方面经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四)对同级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负责推荐、提名、任免干部;负责教育和监督干部。

调动或指派下一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其数额在下一级党的委员会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

(六)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制定以党的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其他重要文件。

(七)对必须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作出决定。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16:10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孙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