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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

(199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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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第二十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数,应分别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人。

第二十一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产生的程序:

(一)常务委员会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二)新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

(三)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二十二条 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选举产生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需经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五章 呈报审批

第二十三条 召开代表大会的请示,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四个月前报中央委员会审批;其他党的地方委员会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两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请示的内容包括: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大会议程;代表名额、差额比例,代表构成的指导性比例;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和常务委员会委员名额、差额比例,书记、副书记名额;选举办法。

第二十四条 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一般于召开代表大会一个月前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五条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备案;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批。

第六章 选举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代表大会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大会主席团集体讨论决定。

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由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主持。

大会主席团成员由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从代表中提名,经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委员由党的委员会提名,经主席团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由大会主席团各委托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九条 代表大会主席团或选举单位党组织应实事求是地向选举人介绍候选人的有关情况,并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作出负责的答复。

第三十条 代表大会选举设总监票人一名,必要时也可以设副总监票人一名;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选举人中推荐,总监票人、副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从监票人中提名,经主席团或大会表决通过。

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的选举设监票人若干名。监票人由会议主持人从不是候选人的委员中提名,经选举人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若干名。计票人由大会秘书长或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的主持人指定,在监票人的监督下工作。

第三十二条 代表、委员、候补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姓氏笔画排列,书记、副书记候选人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第三十三条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他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

因故未出席会议的选举人,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三十四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三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三十六条 差额预选时,可以集中投票,也可以分代表团投票,由大会统一计票。

第三十七条 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一般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可以从未当选的得票多的被选举人中重新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不再选举。

预选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候选人,才能列为正式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原则上按得票多少为序。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或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接近应选名额时,按正式选举时的相应办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被选举人得票情况,预选时,由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正式选举时,由总监票人向选举人报告,当选人名单由会议主持人向选举人宣布。

第三十九条 当选的党代表大会代表,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其名单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候补委员,其名单按得票多少排列,得票相等的按姓氏笔画排列;

当选的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书记、副书记,其名单按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的顺序排列。

发布时间:2015年03月11日 16:1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孙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