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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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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近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档案局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档案保管机构不再直接接收个人保管或携带的人事档案。

  依据《通知》,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的内容为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装订、保管及档案数字化、电子化;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的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主要包括:存档证明、经历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其他证明等;政审(考察)服务,主要包括:参军政审、录用考察、入党政审、出国(境)政审、升学政审、其他政审;存档人员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等。

  据悉,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和转递方面,自今年1月1日起,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接收审核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必备材料。

  普通高中等院校(含技工学校)毕业生离校后,未就业的,其人事档案直接转入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自治区各机关、企事业(含中央驻疆)单位辞职辞退、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将按照国家及自治区规定,将当事人档案转递至具备档案管理权限机构或单位,并告知当事人。

  按照国家规定,自今年1月1日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均实行免费服务,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时,自今年1月1日起,不再提供存档人员档案工资调整服务。

  而与存档机构签订保留身份的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人员,可按国家和自治区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保或补费,所需费用由存档人或单位承担。

发布时间:2015年04月01日 16:35 来源:新疆日报 编辑:燕妮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