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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组部:地方党委领导首次成为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责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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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央审议通过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和相关配套方案,17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杨伟民、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环境保护部副部长翟青、审计署副审计长陈尘肇、国家统计局副局长许宪春介绍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主要内容和相关配套文件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中共中央组织部秘书长高选民在发布会上介绍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有关情况。

  高选民表示,《办法》划定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体现了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体现了从严追责的坚定决心。

  高选民:女士们、先生们,大家下午好!非常高兴与各位媒体朋友见面。按照中央统一部署,中组部、监察部牵头,相关8个部门参加,共同研究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已于8月中旬公开发布。

  《办法》贯彻从严治党、从严治吏和依法治国的要求,聚焦党政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明确了追责对象、追责情形、追责办法,划定了领导干部在生态环境领域的责任红线,是督促领导干部正确履职用权的一把利剑。它有几个比较突出的特点:

  一是体现了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实行最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十八届四中全会也强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办法》就是落实这些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是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现实中生态环境事件屡屡发生,往往与一些领导干部失职渎职有直接关系。《办法》针对这个问题,强化刚性约束,旨在督促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绿色政绩观,不能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再越雷池一步。

  三是体现了从严追责的坚定决心。《办法》的核心是一个“严”字,这方面有三个突破。第一个是党政同责。首次将地方党委领导成员尤其是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追责对象,有助于推动党委、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共同担责、共同尽责。第二个是终身追责。规定对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退休,都要严格追责,决不允许出现在生态环境问题上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的现象。第三个是双重追责。既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人的责任,又强化监管者、追责者的责任。这样就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追责链条和制度的闭环系统,对生态环境损害行为实行“零容忍”,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有力保证。(记者 蔡梦晓 袁晗)

发布时间:2015年09月17日 18:48 来源:新华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