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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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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推进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规范乡镇财务管理,切实缓解乡镇财政困难,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暂行办法:

一、健全制度,强化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理财行为

各乡镇要严格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财经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目前乡镇财政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规范理财行为,不断提高理财水平。

(一)加强收入管理,严格依法理财。切实加强对乡镇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各项支农惠农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乡镇所属各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取得收入,严禁巧立名目,超标准或自定项目收费。

(二)强化预算管理,严格预算约束。进一步增强依法理财、硬化预算约束的意识,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规定,科学合理地编制乡镇政府及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年度收支预算。收入预算按照各乡镇和单位上一年度收入实绩和积极、稳妥的原则编制;支出预算要按照“量入为出”和“保工资、保运转、保稳定、促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不得留有硬缺口。

(三)严格实行“零户统管”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财政所要在对本乡镇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撤销各单位现有的银行账户。乡镇各项收入全部纳入乡镇国库或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统一核算和管理。各单位支出实行报账制管理。任何单位都不得自行设立账户,更不能私设“小金库”.

(四)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支出审批程序和手续。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制定各项开支标准,严格实行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做到支出有预算、开支有标准、审批按程序。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限时办理费用结算。各项开支一律做到有合法的原始凭证、有合规的支出用途、有具体经办人、有单位负责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五)加强债权债务管理,逐步化解现有债务。坚决控制新增不良债务,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乡村发生新的债务的“三个不准”和“两项制度”。即:各地一律不得下达乡镇招商引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担保、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以及要建立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凡不能及时清理消化旧债而继续发生新债的乡镇,要严肃追究乡镇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加强财产物资管理。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得随意改变国有资产产权性质和用途,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乡镇固定资产要纳入乡镇账务核算,并定期进行盘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严禁存在账外资产和公物私用。

(七)进一步加强乡镇会计基础工作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县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财会工作人员的管理,加强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从业水平。

(八)进一步完善监督约束机制。各乡镇要定期公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制度、乡镇财政收支和单位财务收支情况;成立以乡镇人大、纪检监察、财政、工会等部门人员参加的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定期对本乡镇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核、分析、评价,提出改进措施;实行乡镇长离任审计制度,未做出审计结论前,不得办理离岗手续。对截留、挪用、贪污的行为,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积极推进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与事权相匹配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强化和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必须将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一)进一步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各地要根据乡镇经济状况区别对待,合理确定乡镇财政管理体制,妥善处理县乡财政分配关系,确保乡镇财政通过稳定的财政体制获得与事权范围和支出责任相匹配的收入和财力来源。在确定县乡财政管理体制过程中,要适度向乡镇财政倾斜,照顾乡镇财政的利益,保障乡镇政权的基本支出需求。

(二)继续开展“乡财县管”试点,进一步创新县乡财政管理方式。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各地原则上都要大力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改革,实行“预算共编、账户统设、集中收付、采购统办、票据统管”的财政管理方式,由县级财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并监督乡镇财政收支。对经济欠发达、财政收入规模小的乡镇,可以积极探索试行由县财政统一管理其财政收支的办法;对经济较发达,财政收支规模大,自身财政收入能够满足支出需要的乡镇,可以暂不实行“乡财县管”办法。

三、积极创新,逐步建立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积极支持推进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等农村综合改革。要进一步精简乡镇人员和机构,转变乡镇政府职能,逐步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层行政管理体制。特别是要创新乡镇事业站所运行机制,积极稳妥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加大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和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力度,按照公益性与经营性相分开、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逐步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切实减轻基层财政压力,为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财务管理创造条件。同时,要进一步完善责任明确、分级投入、以县为主管理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切实减轻乡镇的教育支出压力。

(二)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不断减轻农民负担。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严把涉农收费审批关,继续停止审批新的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监督落实中央和省两级已公布取消、免收和降低标准的涉农收费。全面执行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以及涉农负担案件事件责任追究制。深入治理农村教育、农村土地、农民建房、道路修建、用水用电、计划生育、农民务工等方面的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行为。

(三)进一步完善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兑现国家补贴农民的政策。对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和政策,要实行公示制,充分发挥群众、社会的监督作用。不断提高补贴政策的透明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进一步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建立健全乡镇财政财务管理考核制度。县级有关部门要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乡镇强化和规范财政财务管理的工作进行考核,逐步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和考核评价结果公示制度。做到既注重考核工作的数量,更注重考核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县级党委政府要把乡镇财政财务管理情况纳入乡镇干部考核责任制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与乡镇干部的任用、奖惩挂钩。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15:5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孙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