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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党员花自己的钱搞奢靡享乐会受处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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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那么,“生活奢靡”和“贪图享乐”的定义是什么?如果有党员或者领导干部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买豪车或者名表,这样的行为会不会被群众举报,会不会受到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军日前在访谈中指出,所谓“生活奢靡、贪图享乐”,主要是指党员背离了党章要求的“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义务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尚俭戒奢”的要求,在日常生活中,讲排场,比阔气,动辄挥金如土,恰如广大群众批评的那种土豪气。这些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当地正常生活消费水平。

  张军还特别指出,上述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行为,是指用自己的钱进行高标准或者挥霍性的消费。在党的改革开放政策下,靠诚实劳动先富裕起来的党员、干部,生活过得好一点,群众完全能理解,但是过分奢靡,群众中、社会上是有评价标准的,会认为他们已不像一名共产党员,破坏了群众心目中党员应当是社会主义新风尚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带头践行者的良好形象。对这样处理私生活的党员,党组织不能不管、不能不予过问。

  (焦健 据《党员注意了!花自己的钱搞奢靡享乐也可能受处分!》一文编辑)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3日 05:5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