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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以权谋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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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策划,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要为人民用好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

  《条例》第八十—八十二条明确了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张洪亮:全家非法敛财 6人落网

  山东省淄博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原党委书记、淄博市教育局原局长张洪亮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妻子、女儿索取、收受40多个单位或个人的房产、现金、银行卡、购物卡等财物,折合人民币864万余元;贪污公款324万余元;挪用公款1000万元给他人用于经营活动,谋取个人利益。

  张洪亮不仅自己到处伸手,而且默许、纵容家人亲属利用其职务影响收受钱财。其妻子、女儿对张洪亮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不仅不制止、不规劝,而且主动参与其中,伙同张洪亮收受贿赂达255万余元,占张洪亮受贿案值近三分之一,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家庭成员合伙作案,违纪违法家族化特征明显,结果全家人都受到了党纪国法的惩处。其妻子借张洪亮帮助别人安排工作、为房地产商和教学仪器供应商等谋取利益,与张洪亮收受、索要汽车、房产、现金等贿赂235万余元,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女儿怂恿张洪亮指派市教育局所属学校采购请托人所售教学设备,主动索贿40万元;其妻妹长期帮助张洪亮夫妇保管、经营、隐匿违纪违法所得,并利用赃款炒房、放贷获利;其妻兄借负责开发市教育局房产项目之机,从中获利60万元。

  张洪亮案件涉案党员和公职人员43人。2014年10月11日,经淄博市委批准,市及有关区县纪检监察机关逐一立案调查,根据情节、性质、态度和一贯表现,依纪依规作出处理: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等党纪政纪处分25人,给予警示诫勉处理18人。

  (田延华 据中纪委网站《【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三)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一文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1日 05:51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