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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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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策划,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作为一名共产党员,要克己奉公,多做贡献。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公权为民,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领导干部必须时刻清楚这一点,做到公私分明、克己奉公、严格自律。

  《条例》第九十四—九十七条明确了违规占有、使用公款公物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比如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等,并对处分情形作了明确规定。

  《条例》第九十四条规定,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云南省昆明市原副市长谢新松:喜新厌旧贪心不足 长占民企车辆直至案发

  手里已经占了一辆车,用旧了就想把别人新的换过来。云南省昆明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谢新松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受到严肃查处。

  2009年,时任昆明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的谢新松以工作繁忙、公车接待不方便为由,要求所辖业务范围内的某公司为其配置一辆车。该公司遂购置了一辆帕萨特,供谢新松个人长期使用。

  2012年,昆明市委派出一名工作人员到该公司任帮办。该公司为其配备了一辆新款帕萨特。看到别人开着新车,谢新松又“眼红”了,便找到上述公司,要求调换过来。于是他又将这辆新款帕萨特占为己有,一直用到案发。

  “勤廉奉业甘风雨,读罢春秋好回家!”这是网上流传的谢新松的诗作。这位文采过人的官员嘴上说着“勤廉奉业”,背后却是另一套。2015年10月,谢新松因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长期占用民营企业车辆;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人民币7万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500余万元,产生孳息100余万元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开除,违纪所得被收缴,涉嫌犯罪问题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田延华 据中纪委网站《【纪律处分条例背后的案例故事】(三)严守廉洁纪律 永葆清廉本色》一文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24日 05:5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