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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解读:党员如何正确讨论国家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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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作为党员,是不是就不能议论党和国家的各种政策呢?

  《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或者歪曲党史、军史的。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案例故事】某公安局副局长朋友圈公然否定“一国两制”

  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周六在家闲来无事,在朋友圈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 “甚好”,便转发。但他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殊不知,作为一个中共党员,吴某这看似不经意的举动,其实违反了政治纪律。由于副局长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点评】中央党校党史部主任谢春涛表示,“妄议”两字的关键是“妄”,发表的是“妄言妄语”;“大政方针”也并不是针对党和国家的所有政策;另外,“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和其后的“破坏党的集中统一”,两句话是一个整体,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分开。

  谢春涛强调,“中国共产党历来强调民主集中制,强调批评和自我批评,强调要听取批评和建议,强调党内民主。对中央大政方针如果有不同看法,可以通过内部渠道提,这也是历来的做法,但是不能公开发表,造成不良影响,更不能妄议”。

  (焦健 据《党员讨论国家大事也要有正确姿势!》)一文编辑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01:2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