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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

共调整县处级以上干部58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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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日前从中央组织部获悉,2015年7月中央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以来,各地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落实。截至去年底,31个省区市根据《规定》精神,采取问责追究、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方式,共调整县处级以上干部584人。

  ——分级培训提高认识。《规定》印发后,中央组织部连续举办3期专题培训班,对省市两级党委组织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同志757人进行培训。各省区市把学习培训作为贯彻落实规定的首要任务,采取多种方式推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熟悉、组织人事干部精通、各级领导干部了解文件内容。天津、河北等8个省区市召开常委会,专题学习《规定》。重庆采取集中培训和分组讨论方式,由市委常委、组织部长解读,将区县党政正职、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培训一遍。黑龙江等地举办专题研讨班,利用视频系统组织全省组工干部同步学习收看。各地还普遍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纳入干部教育培训班次等方式,扩大《规定》的知晓面和认同度,努力营造推进能上能下的良好氛围。经过学习培训,各地统一了思想认识和行动自觉,普遍认为《规定》的印发,对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激励广大领导干部开拓进取、奋发有为,推动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机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制定细则推进实施。对各地各部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一些共性问题,中央组织部认真梳理分析,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认定和调整、因健康原因调整工作岗位等问题及时提出答复意见。各地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目前,浙江、安徽等8个地方已经出台相关实施细则,其他省区市已经形成文件稿,正在按程序报送审议。针对长期制约干部“下”的制度短板,各地进一步细化“下”的情形程序,破解难点问题。浙江等地与《干部任用条例》相衔接,明确了干部“下”的启动程序;湖北等地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完善了干部“下”的后续管理措施;广东、内蒙古等地根据干部“下”的6种渠道,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贵州、广西等地把扶贫攻坚等中心工作的履职情况,西藏、宁夏、新疆等地把执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及维护稳定等纪律要求,作为干部“下”的重要标准和依据。

  ——动真碰硬狠抓落实。按照中央要求,各级党委扛起主体责任,加大干部“下”的力度。一是坚持以上率下,从省管干部抓起。浙江调整省管干部17人,其中人岗不相适的4人、纪律规矩意识淡薄的2人、不作为的7人、德行表现较差且群众意见大的3人、问责被调整的1人。二是加大问责力度。辽宁重点整治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贯彻决策部署不及时、措施不得力,抓工作落实力度不够等8类问题,问责处理220多人。三是充分运用考核和巡视结果,增强干部“下”的公认度。吉林结合考核结果、巡视反馈的情况,筛查出一批在思想、工作和作风方面存在问题,以及不胜任、不称职的干部,诫勉干部10人、提醒谈话31人、降免职和改任非领导职务12人。四是结合专项整治,打好“下”的组合拳。上海结合规范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行为,对23名干部进行了调整。四川结合“庸懒散浮拖”专项整治活动,派出11个督导组深入县市区开展督查,调整“软班子”369个、不作为干部564名。五是健全“下”的机制,增强组织调整的刚性约束力。河南完善配套制度,建立融“定责清单、履责纪实、问责流程”于一体的责任推进机制,共调整正厅级干部12人、副厅级干部17人。

  此外,各地普遍把推进能上能下作为激发干部队伍活力的源头工程,在推进干部“下”的同时,积极优化干部成长路径,注意客观分析干部履职状况,注意区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与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况,调动干部干事创业、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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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8日 15:28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焦健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