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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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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召开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的决定

(2016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在北京召开。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是:听取和审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和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列席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听取并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讨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讨论慈善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28日 21:16 来源:新华社 编辑:李佳蕖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