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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该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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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赵某,某部委司局级干部,性格外向,喜好张罗事,在老乡之中颇有人望。某次在北京的老乡聚会上,有人提出,现在没有一个固定组织,大家日常联络不太方便。赵某便主动提议成立在京老乡联谊会,由他本人担任秘书长。没过多久,老乡联谊会正式成立,但一直未登记注册。老乡会成立后,组织了多次大规模的聚会活动,产生较大影响。

  在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前提下,党员领导干部与老乡、校友、战友聚一聚,属于正常人际交往,并不违反党的纪律。但本模拟案例中赵某作为司局级领导干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且具有参与人员相对固定、联谊时间有计划安排,产生较大影响等特点,应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杨安琪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4日 01:40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