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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 | 下属违纪 领导干部要担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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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案例故事】湖南省临湘市委原书记黄俊钧等人因多名下属违纪违法问题受到责任追究

  2015年4月以来,临湘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龚卫国,临湘市原副市长、公安局局长曹青松,临湘市人民检察院原党组书记、检察长刘群林等人先后因严重违纪违法受到查处。黄俊钧在听到龚卫国吸毒、插手工程项目等问题的反映后,未及时向上级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对临湘市政法系统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监督管理不力。市纪委原书记杨林彬在听到龚卫国吸毒的反映后,未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对反映龚卫国生活作风问题的举报处置不当。公安机关对临湘市公职人员吸毒问题进行了30多次处罚,但市委、市纪委对上述情况均不掌握,纪律处分和处理工作严重滞后。2015年11月,因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临湘市委、市纪委被责令作出深刻检查;黄俊钧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调离工作岗位;杨林彬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之前已调离纪检岗位)。

  对下属存在的违纪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是治下不严、管理能力不强的表现,是自身党性不强、担当意识不过硬的体现,也是对工作不负责任、对下属同事不负责任的表现。

  《条例》中有29处出现“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表述。其中,政治纪律中有 3处,主要集中在为公开发表并造成后果的不当言论提供方便等方面;组织纪律中有6处,主要集中在违规选人用人、发展党员等方面;廉洁纪律中有8处,主要集中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相关行为,如违规公款吃喝、公务接待、发放津补贴、出国(境)旅游等;群众纪律中有5处,主要集中在加重群众负担、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搞政绩工程、侵犯群众知情权等方面;工作纪律中有7处,主要集中在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如实汇报工作情况、管理不力致使干部叛逃出走、擅自变更出国路线等。

  凡是包含“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表述的条款,均可能存在涉及集体违纪的情形。不论领导干部是主观故意触犯纪律,还是因履职不力导致下属触犯纪律,都要根据情况划分违纪责任,并给予纪律处分。这既提醒执纪机关在纪律审查时要全面排查该行为涉及的人员,同时也警醒党员领导干部除了管好自己还要管好队伍,谨防因下属违纪而受到追究。

  (田延华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7日 01:46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