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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在选举活动中贿选拉票怎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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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赵某,某县县委书记。在该县工作5年后,为了“更进一步”,赵某在市里召开市委全会选举新一届市委领导班子之前,上蹿下跳,四处钻营。一方面,他筹集一笔资金,安排亲属向可能成为市委委员的人员送钱拉票;另一方面,他私自发放各种资料,宣传自己所谓的“工作成绩”和“良好德行”。在双重攻势下,赵某如愿以偿,当选市委常委。

  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等环节进行拉票、贿选,是对组织权威和选举纪律的公然藐视和挑战,是搞非组织活动的一个重要表现。本模拟案例中赵某自以为通过一系列运作能够获得更高的职位,殊不知,他的所作所为不仅会使一番“努力”付之东流,还会为此付出惨痛的纪律代价,乃至接受法律的制裁。

  《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杨安琪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1日 06:38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路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