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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党员领导干部权权交易 算不算以权谋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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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王某,某市副市长,中共党员;李某,该市公安局局长,中共党员。一次,市消防大队对坐落于市中心的某豪华酒店进行突击消防检查,发现诸多消防隐患,责令酒店停业整顿。酒店老板丁某是王某的女婿,找到王某,请其出面解决此事。由于自己并不分管消防工作,王某找到李某,请其帮忙,并“投桃报李”,答应为李某做生意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李某应允。事后,两人均依约行事。

  本案中,李某接受王某的请托,利用职权为丁某谋取利益;王某“投桃报李”,为李某的弟弟经商提供便利。他们两人也许会想:“自己又没有从中直接获益,此番 行事并不是以权谋私。”这样的想法显然是错误的。王某、李某利用职权互相帮助,是典型的权权交易。他们虽没有直接获益,身边人却因此得益,这种行为本质上依然是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真正受损的是党和国家的利益。

  关于权权交易,早在2010年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此有着明确规定,明文禁止“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新近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对原《准则》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扩大,违纪主体不再限于党员领导干部,表现形式也不再局限于为特定关系人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而是扩大为自己以及特定关系人获取利益,包括相互 提拔、录用、录取对方的亲属等。

  《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据此,王某和李某利用手中权力,相互为对方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纪,应视情节轻重,给予他们相应处分。

  相对于权钱交易和权色交易,权权交易更具隐蔽性,周永康与蒋洁敏这两只“大老虎”之间便存在这样的行为。特别是在选人用人方面,通过权权交易运作的“潜规则”,能通过看似合法的程序,使德才平平、能力一般,却有“特殊背景”的人,在仕途上扶摇直上。这类利益虽然没有实质性的财产内容,但在特定条件下能够转化为财产性利益,危害甚至重于权钱交易。

  (白世康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29日 06:27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路平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