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以案说纪|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可以出资入股办企业吗?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胡某,某市农业局局长,中共党员。一年,胡某的大学同学李某来到胡某所在城市,打算在这里成立一家贸易公司。由于人生地不熟,李某找到胡某,请他出谋划策。在合计的过程中,胡某觉得这是一个赚钱良机,便决定和李某合伙。随后,胡某出资50万元,以其弟弟身份,与李某合伙注册了一家公司。在之后两年多时间里,胡某一直参与公司经营,获利数十万元。

  【案例分析】

  《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湖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干部孙永军表示,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对此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八十八条,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其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本案中,胡某身为市农业局局长,属于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领导干部,其假借亲属名义与他人一起开办公司,并长期参与公司经营活动,属于明显的违规经商办企业行为,应当按照《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视其情节、造成的后果,对其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田延华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10日 01:1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白世康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