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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刁难群众、吃拿卡要违反哪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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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李某,某县房管局工作人员,中共党员。一天,当地居民王某来房管局申请办理房产证。那段时间,李某因个人原因情绪低落,待人接物冷冰冰。在审查办证所需资料过程中,他对王某爱搭不理,态度生硬,对所需材料不一次性告知。直到王某通过朋友给他送了两条香烟和一提时令水果,他才为王某办理了相关手续。

  【条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李某身为具有国家公职人员身份的党员,本应依照政策规定,及时、周到、热情地为群众做好服务工作,只要王某的条件符合申领房产证的规定,就应及时办理,并且一次性告知所需材料。但李某却人为设置障碍,干扰、拖延正常的办事程序,直到王某给了“好处”才予以办理。对于这种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行为,应依照《条例》第一百零五条第五项规定,依照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如果李某收受的不是少量香烟和水果,而是红包,对其行为的定性可能要另当别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案情,考虑构成收受礼金或者受贿,作出定性。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6日 00:3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