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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整治“庸官”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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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古代官员以“清、慎、勤”为原则,“勤”的起码要求,便是按时上班下班。对迟到早退,缺勤或朝班失仪等“庸懒散”行为,历朝均有惩治办法。

  唐玄宗时,“迟到就要扣工资”,“文武官朝参,无故不到者,夺一季禄”。到肃宗时,“朝参官无故不到,夺一月俸”。再到文宗时,“文武常参官,朝参不到,据料钱多少每贯罚二十五文”。

  明朝“治庸”则流行“打屁股”,规定缺勤1天处笞20小板,每再满3天加一等,满20天处杖打100大板。为不因迟到而挨打,明朝曾发生一起冬天高官误跌御河溺死的事。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原来魏忠贤当权时,紫禁城不准点路灯,说是为防“火患”,还禁止官员骑马坐轿,冬天天亮晚,路上又黑灯瞎火,结果是百官“戊夜趋朝,皆暗行而入,相遇非审视不辨”,于是“追尾”之事经常发生。

  抓考勤当属“治标”,那如何“治本”呢?明朝张居正的“考成法”很有代表性。“考成法”类似现在“目标管理责任制”,他的做法很有操作性,用“三字”概括,就是“稳、准、狠”。

  以对六部尚书的考核为例,其管理方法是:首先将各尚书每年须完成的工作和完成期限登记成3个账簿,并分别在本部给事中、都察院、内阁留存;然后,各尚书每月须呈供完成工作情况的依据,分别亲赴给事中、内阁和都察院,对照账簿,完成一件、就勾销一件;最后,内阁、都察院、给事中等三部门,逐件核实官员提供的工作完结依据,如有部门发现其没有如期完成工作的,就按规定予以处分。

  按此办法,万历三年(1575年),查出各省抚按官名下未完成事件共计237件,抚按诸臣54人。凤阳巡抚王宗沐、巡按张更化,广东巡按张守约,浙江巡按肖廪,以未完成事件数量太多而罚停俸三月。万历四年,山东有17名、河南2名的官员,因地方官征赋不足九成受到降级处分,而山东2名、河南9名官员受革职处分。张居正当政期间,按《考成法》,裁革的冗员竟约占官吏总数的十分之三。

  (摘编自《国学》2012年第6期 李志刚/文)

发布时间:2016年05月27日 06:45 来源:中国组织人事报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