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以案说纪|消极应付群众诉求是否违纪?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赵某,某派出所户籍民警,中共党员。一天,辖区一名群众来派出所为刚出生的孩子上户口。当天,赵某刚刚受到领导批评,心中不爽,在审核相关材料时,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一会儿说这个材料不行、那个材料不对,一会儿又说要盖这个章、签那个字,让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事后,群众在网上发帖诉苦,引发网民围观,造成恶劣影响。

  【案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赵某身为户籍民警、党员,把个人不良情绪掺杂到工作中,在工作中表现出明显的不耐烦,并一次次刁难群众,导致群众一趟趟来回奔波,让群众误工、费时、伤神,最终在网上‘吐槽’,造成恶劣影响。这种行为表面上看只是工作态度问题,实质上已经违反新修订的《条例》精神,应根据《条例》第一百零八条有关规定予以相应的党纪处分。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7日 04:32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