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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违规使用办公用房如何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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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27日,山西省吕梁市纪委检查时发现,梁光鹏自2016年4月11日任山西省吕梁市石楼县罗村镇卫生院院长后,一直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里外套间实际使用面积达51.48平方米。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办公用房原为前任院长刘宝杰使用,刘宝杰在集中清理整顿过程中暂时停用以规避检查,之后仍违规使用直至职务调整。经石楼县纪委常委会议2016年5月3日研究,决定分别给予梁光鹏、刘宝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履行主体责任不力的县卫生系统党总支书记史建平、县卫计局局长温建宏和履行监督责任不力的县卫计局纪检组长王文珍均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条例分析】

  《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本案中,梁光鹏和刘宝杰身为党员干部,不能够严格按照中央要求使用办公用房,根据《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条例》规定对领导责任者也给予相应的处分。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4日 00:13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