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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大党章:采用部分条文修正案形式修改的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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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7年10月25日至11月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大会对党章条文作了部分修改,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部分条文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称之为十三大党章。这是中共党史上第一次采用部分条文修正案形式修改的党章。修改部分涉及到十二大党章的十个条款,即第十一、十六、十九、二十一、二十二、三十、三十三、四十三、四十六、四十八条,共十三处进行修改,其中十九条和三十三条两处增写,十一处改动。总结起来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更加重视制度建设和发展党内民主。《修正案》对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和委员会产生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更加明确地规定要用差额选举的办法来选举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各级委员会,以更好地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修正案》进一步完善党内讨论和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对有关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特别是讨论决定重要问题的办法和程序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条文,突出了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增加了党内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的内容。这是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体现,目的在于发展党内民主,防止党内出现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的不良作风。此外,《修正案》扩大了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这也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发展党内民主的重要措施之一。

  二是更加重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作用。《修正案》对企业和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即在这类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的职能不是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而是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实行保证监督,以主要精力加强党的建设,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支持行政负责人按规定充分行使职权,并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而对尚未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不设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则仍负责领导本单位的工作。这是党对企事业单位领导体制和领导方式的一项改革,有利于正确处理党企关系和更好地发挥党在不同领导体制的事业单位中的领导作用。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19日 06:34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