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条例》对谁问责、哪些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为镜”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问责条例列出的六方面失职行为进行解读,有助于广大党员把自己摆进去,认清责任、拧紧“发条”。
【案例】2016年2月,中央纪委通报了7起受到责任追究的典型问题。其中,湖北省地税局原党组书记、局长许建国,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原党组书记、监察专员张更华等人被免去相关职务。
各级党委(党组)书记作为管党治党第一责任人,是“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少数”,必须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7起问题产生的根源均为本地区本部门党的领导弱化,党委(党组)一把手责任担当缺失,管党治党不力。
【点评】“领”,就是率先垂范、引领示范,“导”,就是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问责条例列出的六个方面失职失责行为中,“党的领导弱化”位列问责情形第一条,传递出要坚决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的强烈信号。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四个意识”,既要牢牢坚持党性原则,不断增强政治定力,又要强化责任担当,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敢于发声、亮剑。
(李佳蕖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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