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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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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党的问责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条例》对谁问责、哪些情形要问责、如何问责等具体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让问责工作“有章可循”。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为镜”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问责条例列出的六方面失职行为进行解读,有助于广大党员把自己摆进去,认清责任、拧紧“发条。

  【案例】

  日前,河北省邢台市委研究,对7月19日晚邢台七里河决堤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的王快镇党委副书记郭同恒,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并进行调查,分清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追责。

  【条例分析】

  《条例》规定,当党员干部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党的领导弱化,在推进各项建设中,或者处置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等情形;党的建设缺失,党组织软弱涣散,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等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等情形;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等情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情形;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等。

  《条例》共包括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本案中,王快镇党委副书记郭同恒因对防汛抗洪抢险救灾中工作不力被停职检查。

  (石光辉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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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7月29日 00:09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石光辉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