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1 1 1

以案为镜| 下属公车私用该如何问责领导干部

共产党员网 打印 纠错
微信扫一扫 ×
收听本文 00:00/00:00

  【案例故事】

  2016年4月9日凌晨,重庆市城口县厚坪乡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谢朝吉擅自驾驶本单位环保执法车外出,发生1人死亡、5人受伤、车辆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因管理监督不力,2016年5月,厚坪乡党委书记陈登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党委副书记、乡长袁开易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组织委员、武装部长贾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当党员干部出现以下6种情形之一将被问责:(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条例》共包括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有:(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本案中,因管理监督不力,厚坪乡党委书记陈登伦,党委副书记、乡长袁开易,组织委员、武装部长贾飞三人分别受到了相应的处分。

  (石光辉 编辑整理)

  延伸阅读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4日 00:39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