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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 国有企业党的基层组织不健全 如何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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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中央巡视组对某国有大型骨干企业进行专项巡视时,发现该企业下属某单位有60多名党员处于脱管状态。该企业党委对所属企业党组织建设和党员管理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发现30多家所属单位未成立党组织,流动党员和脱管党员有120多名。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条例》共包括7种问责方式,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本案中,该单位上级党委依据《条例》规定对存在“有党员处于脱管状态和违规发展党员”问题的党委班子成员进行了诫勉谈话,对其提出严肃批评。

(石光辉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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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05日 00:15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田延华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