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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镜|默许公款送节礼 分管副县长被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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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故事】

  2015年中秋节前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河口县财政局局长卢启华来到河口县副县长刘旭勇办公室,汇报准备借中秋节之机,到州财政局对局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进行“慰问”的事宜。刘旭勇知道这样的“慰问”是违纪行为,为了逃避责任,他采取了“揣着明白装糊涂”的态度,既不表示同意,也不表示不同意。卢启华对刘旭勇的默许“心领神会”。

  后来,因州财政局部分人员拒绝接受,河口县财政局实际送出7份礼金共计1.1万元。目前,违规送礼及收受礼金的相关人员已分别受到处理,礼金上缴财政专户。

  【条例分析】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案中,作为一名副县长,表面看,刘旭勇本人似乎“没问题”。但他默许下属顶风违纪的行为,反映出其没有落实好管党治党责任。刘旭勇身为党员领导干部,明知下属要顶风违纪,用公款送节日礼金,却不制止,对此负有领导责任。2016年1月,刘旭勇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同时,红河州财政局相关领导也因存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问题,分别被问责。

(石光辉 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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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发布时间:2016年08月15日 00:16 来源:共产党员网 编辑:白世康 打印